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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东讨债公司成功调解友贞科技公司向曹女士退还25万元,其前后两家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

阅读数:69 时间:2026-04-02 来源:如东讨债公司 官网:https://rd.hflmwl.com/

付款后未提供培训 


一人公司股东连带担责


曹女士(化名)与科技公司签订了《委托协议》,约定:甲方曹女士委托乙方友贞科技公司(化名)进行科技特长培训,培训费用总共为45万元。费用分两次支付,首款25万元,尾款20万元。乙方承诺于2023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培训课程。办理过程中,如因乙方任何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造成不能继续,则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已交纳全部费用。


协议签订后,曹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友贞科技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共计20万元,友贞科技公司向曹女士出具了收条,但一直未按照约定提供任何培训服务。此后数月期间,曹女士与友贞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协商退款事宜,最终未能兑现。


经查,友贞科技公司为一人公司,注册资本1000万元。案涉合同签订时,该公司的股东为友文科技公司(化名),认缴出资日期为2064年3月1日;2023年7月,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,友贞科技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友珪科技公司(化名),出资认缴日期延长至2076年12月31日。曹女士多次催款无果,将友贞科技公司及其两任股东友文科技公司、友珪科技公司一并诉至海淀法院,要求退还培训费25万元。


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,曹女士与友贞科技公司签订的《委托协议》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。友贞科技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服务并承诺向曹女士退费,应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解除,现曹女士要求友贞科技公司退还25万元的理由正当,法院予以支持。


本案中,友贞科技公司的债务产生于友文科技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期间,友文科技公司不能证明友贞科技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,故应与友贞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友贞科技公司未清偿债务,股东即由友文科技公司变更为友珪科技公司,友珪科技公司对此应为明知。变更股东后,友珪科技公司作为友贞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,亦不能证明友贞科技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,且擅自延长出资认缴日期,故友珪科技公司亦应与友贞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法院最终判决友贞科技公司向曹女士退还25万元,其前后两家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
法官说法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,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合同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。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,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。本案中,友贞科技公司收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教育培训服务,并且公司亦同意退款,故合同解除后其应向曹女士退还预付款25万元。


另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,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若培训机构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出现无力退款、财产混同等情形,消费者可考虑将公司与股东一并起诉。股东无法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,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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